2007年9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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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鼠强的被判13年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赵荔 黄颖

  轰动永康的小吃店投毒案9月4日在永康法院宣判,为了一点小事而在小吃店投放毒鼠强的永康妇女程桃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永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此次中毒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39人轻微伤。受重伤的王某说,他至今看到包子等面粉做的食物,仍然心有余悸。
  永康法院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程桃琴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链接:投放危险物质最高可判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原为“投毒罪”。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的罪名相应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之前,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其中第一、二条对刑法分则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分别作出了修改,将刑法第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第115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